8亩多公益水土保持林被毁一年没见处理

作者:林旦旦 程大海 时间:2018-09-02 12:04

字号

    福州仓山区城门镇清凉寺恶意大面积毁林,被指背后有黑“保护伞”撑腰

  8亩多公益水土保持林恶意被砍,还包括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香樟树。近日,村民周先生向媒体反映,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清凉山清凉寺前的大片树林被非法砍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毁林事件虽然被叫停,但是过去快一年了,至今没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砍树人员仍然逍遥法外。近日,在媒体报道后,福州市仓山区农林水局才表示已派人前往调查。
  法律专家表示,清凉寺恶意毁坏公益保护林8亩多,这种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该给予刑事立案,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村民称,这种明显违法事情长时间未得到处理,非常不正常,肯定有“保护伞”撑腰。

  现场遗留三棵遭“斩首”香樟树

  图为两年前航拍图显示寺庙门口及周边树木茂盛。

  通过前后几年的航拍图对比,可以清楚发现,仓山区城门镇清凉山清凉寺前大片树林遭到砍伐。目前,现场杂草丛生,一口池塘也已被填埋。

  图为两年后航拍图显示寺庙门口及周边成片树木被砍伐触目惊心。

  在这片被砍伐的树林中,记者发现一块横截面达3米高的土坡将空地和水坝隔离。土坡的横截面上,一些树木被截肢,随意丢弃在空地边上,周围还堆积着数颗巨大的石头。
  村民周先生介绍,从去年10月到今年初,该树林遭到大面积砍伐,被砍的树木有上百棵,至少有六七十立方,现场遗留三棵遭“斩首”的香樟树。
  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在空地边上,找到了数棵被砍的香樟树。这些被砍的香樟树直径约30公分,目前仅剩下树根。一位姓郑的村民告诉记者,当时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开着推土机强行平整林地,恶意砍掉树木。后来他们打听到,砍树没有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办理砍伐手续。

  村民称寺庙扩建大面积毁林

  采访中,一位村民称,他们多次到林业、国土等部门了解情况,得知被毁的林地属于仓山区城门镇清凉山(林班006,大班02,小班020),属于公益水土保持林,生态树种属于3级保护。被毁林地面积0.55公顷(折合8亩多),树林密度为0.8,其中相思树占八成,樟树占一成,马尾松占一成。

  图为被砍伐截肢后的树木扔在工地上暴晒。

  大面积毁林已成了铁的事实。林地被毁期间,清凉寺负责人为释净通,不少村民向记者反映,这片林地就是寺庙在扩建中毁掉的。“我们向相关部门反映好几次了,后来工程被叫停了,但没见哪个人被处罚过;事情一直没解决,背后肯定有'保护伞’,后台还很硬。”
  大面积毁坏公益林事件发生快一年了,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记者在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台看到,仓山区农林水局于8月15日接到村民反映毁林事情后,在反馈中称已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核实,发现部分被毁树木位于林地红线范围内,但未发现新的违法建筑在动工扩建。村民所称是寺庙扩建导致林地被毁的情况,实际是寺庙拆除历史建筑后的翻新。
  近日针对媒体的采访,仓山区农林水局相关人士表示,已经派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毁林情况进行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仓山区园林局称,森林公安已介入调查。

  法律专家称:应依法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清凉寺毁坏公益保护林8亩多,还涉及国家二级保护树种,这种行为已完全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应该给予刑事立案,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清凉寺恶意大面积毁林事件,村民质疑,近一年来仓山区农林水局、民宗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竟然“无动于衷”,直到媒体介入后才说已派人调查,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包庇犯罪行为,背后存在利益保护伞。
  对此次恶意毁坏公益水土保持林的事件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海峡都市报报道链接:http://dzb.hxnews.com/2018-09/01/content_480597.htm

责任编辑:海峡民生新闻报料:0591-8830110   本站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8亩,多,公益,水土保持,林,被,毁,一年,没见,
继续阅读
热新闻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推荐
关于我们 诚聘精英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报料
Copyright © 2002-2022 HXMSNEW. 海峡民生网 | 备案标识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916号 | 闽ICP备1801232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