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要“没完没了”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
作者:孝金波 时间:2020-02-17 15:56
“同志们,未成年人检察是一份阳光的事业,从事这项工作的检察人员都应当是更有情怀的人。希望大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出我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拜托大家!”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上,起立向与会者鞠躬致谢,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未成年人保护是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系统工程,要通过具体办案,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中的突出、系统、普遍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促进职能部门履职。
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谈起“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张军表示,检察机关有责任助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持续认真抓好落实,促进法治校园、安全校园建设。通过一年多来的狠抓落实,各方面对抓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评价很高,期望也很高,但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关键还是走深、走心、走实。抓而不紧,等于不抓!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本质要求,是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政治、法治和检察监督“三个自觉”,以性侵案件为切入点、突破口,更重要的是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也就是,要把“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没完没了”地抓下去。
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是法律规定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形式。专门学校历经数次改革,规模相对萎缩,适用率较低。会议表示,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保护、教育、管束的办案理念,助推进一步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对于拟作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确有必要接受专门教育的,要主动建议、及时协调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其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要会同并监督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综合评估专门教育的效果。北
这件事不看形式,看效果!
目前,全国共有2万多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其中包括32个省级院检察长。会议强调,这项工作不看形式,关键看效果!不能当“墙上、挂名”的副校长!讲课要精心准备,自己准备、深入思考后讲与被动应付讲、带着信念讲与照本宣科讲,效果大不一样,孩子们、家长、老师们的感受、收获也就不一样。要设计有针对性的课程,确保常讲常新、听有所获。除讲课外,还要结合实际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组织参观法治教育基地等。要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举措,把纸面上的法、案例中的法转变成未成年人心中的法律意识、生活中的法治精神。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会议指出,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是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其中抗诉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推动一批案件得以认定、改判。但其他涉未成年人、常常引发舆情关注的案件,如怎么认定校园霸凌?如何把握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都需要典型案例来指导、规范。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还在试点,各项业务亟需引领、规范,各地检察机关都要注重发现、总结、培养案例,进一步养成案例意识。省级院要总结、发布典型性案例。这对检察机关是业务指导、政策指引,对社会则是最佳的法治教育、释法说理。
实事求是健全完善“封存制度”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也应结合实践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检视和完善,总结经验后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张军举例,比如,是否可以不再仅以处刑期限作为封存的条件,规定一些例外情形?如对一些重犯率较高的犯罪,包括性侵犯罪,就应当依法由教育部门对拟录入从事教育工作人员进行有无此类犯罪记录的查询,防止一旦从事教育相关行业,故态复萌;对惯窃犯罪,可能就不适于在金融、财务岗位工作,应当允许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保持队伍稳定廉洁 如有以权谋私,绝不姑息!
加强专业化建设,相对健全的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是重要保障。保持未成年人检察官队伍相对稳定至关重要。尤其是未成年人检察条线的先进模范、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能手等,尽量留在未成年人检察岗位,为他们成长成才搭建舞台,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的都是孩子的案件,廉政风险小吗?这并不符合实际。有些家长为了孩子甚至会不计代价,所以,要时刻绷紧廉洁这根弦。“我们在办案中引导孩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如果我们自己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会对社会、家长、孩子们造成多大伤害?!一旦发现,必须从严惩治,绝不姑息!”张军强调,要把握好放权与管理的关系,案件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要否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既做强做优业务又管好带强队伍。要切实把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贯彻执行好,严管就是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