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章竞得真土地 考验环江县政府处理智慧

作者:韩湘子 李海洋 时间:2021-07-2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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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环江县”)商业广场土地纠纷事件在当地持续引发广泛关注,一方声称自己持有土地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材料,土地使用权应归自己拥有;另一方却表示,他们当初支付了逾64%的土地竞买定金,同样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上述纠纷土地使用权虽然竞拍成功了,但后来经检方指控,申请企业当初竞拍土地申请书用的竟然是假公章……


图为双方发生冲突现场

  尚法新闻调查发现,自2019年8月至今,该宗竞买土地至今仍未动工,给已缴纳购房诚意金的客户带来巨大困扰。此外,据环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5月份开始,双方便因项目开工一事时常发生纠纷冲突,当地派出所基本每天都会接到报警电话。因涉及土地归属权,警方只能从中调解冲突,化解矛盾仍需相关部门出面解决。

  据了解,纠纷现场聚集人员时常高达50人以上,眼下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对此,尚法新闻联系采访了环江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但截止发稿,双方均未作出任何回应。

  合作:双方联合竞买土地

  2018年12月,环江县国土资源局决定挂牌出让20185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资料显示,地块位于环江县毛南风情街西面,出让面积5 1283.90平方米(76.93亩),宗地竞买保证金为2 800万元。

  竞买资格方面,挂牌出让须知第四条显示,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与此同时,第五条则指出,针对联合申请,应提交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受让人等。

  “得知这一消息后,作为老乡的广西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奇便找到我称,因资金不足,想和我共同开发上述土地。”文志荣说。

  资料显示,成立于2018年2月5日的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刘某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图为双方签订的《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

  2019年1月21日,为联合竞买土地,德龙公司和文志荣签订《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联合竞买人按竞买约定比例分别出资,共同竞买上述土地。关于2800万元竞买保证金,双方各承担50%,即各支付1400万元。各方各自的竞买比例对该地块,各自享有相应的开发、建设、经营、收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协议书还约定,双方共同授权委托德龙公司代表本联合体参加竞买申请,报价及签订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事宜。竞得地块后,各方将按比例与环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


图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

  尚法新闻调查发现,协议书签订当天,双方便向环江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交了盖有德龙公司公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

  因挂牌出让须知明确,“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该局可以根据挂牌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为此,上述申请书最后附有一备注,内容为“如本公司竞得上述土地后,将成立分公司(广西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环江分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分公司预计3月底前成立,出资结构为德龙公司、文志荣各50%。”

  2019年1月23日,经双方共同努力,以5750万元成功竞得上述土地。同年2月21日,德龙公司作为合作代表与环江县自然资源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环土出字2019003)。当天,环江县自然资源局向德龙公司出具环国土资(交)字[2019] 第002号《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承诺于2019年8月30日将该宗土地交付给德龙公司。

  2019年3月21日,双方共同设立的环江分公司正式注册成功。次日,环江分公司和环江县自然资源局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仍为环土出字2019003)

  “待签订完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后,原合同就被环江县自然资源局收回作废,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正式变更为环江分公司,之后该项目所有需审批文件以及对外签订的合同均是以环江分公司名义进行。”文志荣说。


图为毛南商业广场临时售楼部

  据了解,在相关部门交付土地后,双方立即在该宗土地上启动了毛南商业广场项目,共同出资实施了场地“三通一平”、围栏设施、地下水道建设、广告牌设立及售楼部建设等工程。

  就在一切如约进行的情况下,双方却在项目售楼部正式开业后不欢而散。

  分歧:购房诚意金收取引发纠纷

  作为全国唯一的毛南族自治县,环江县成立于1987年,2020年5月9日,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贫困县序列。在此期间,2015年1月13日,环江县扶贫生态移民示范项目“环江毛南家园”及配套项目 “毛南民俗风情街”正式开工。

  而双方共同开发的毛南商业广场项目则正位于毛南民俗风情街西面,与项目一路之隔的则是环江县铜鼓广场。不难发现,毛南商业广场项目的地理位置相当不错。且没过多久,该地块的商业价值便得到证明。2019年5月12日,毛南商业广场项目举行开放仪式,并接受客户预约。随后十余天内共收到600多名购房意向者缴纳的300余万元购房诚意金。

  然而,正是因为这笔诚意金,导致双方产生分歧,最终合作破裂。据当地媒体报道,德龙公司以文志荣一方拒绝将购房诚意金放入环江分公司公帐为由,将公司工作人员从该项目中撤走,随后注销环江分公司。

  对于媒体的说法,文志荣并不认可。

  “当时注册环江分公司时,公司负责人是刘某奇的弟弟刘某平,因此人征信存有问题无法在银行开户。预约期间,支付诚意金方式有三种,分别是现金、微信或支付宝、刷卡。以上方式均由德龙公司派来的财务刘某砚收取,刷卡收取的费用一半转入我儿子文振宇账上。”文志荣说。

  据2019年5月8日刘某平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未结清贷款信息有2笔。此外,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逾期还款记录。

  文志荣告诉尚法新闻,他和刘某奇、刘某江(刘某奇之子,以下简称“刘氏父子”)出席了毛南商业广场项目开放仪式,但当晚刘氏父子便离开了环江县。5月26日,德龙公司财务刘某砚联系他称,之前在云南管理的一个工地有些事情需要过去处理,要求将期间收取的诚意金先转至文振宇账上。


图为毛南商业广场预约金款项移交单

  签有刘某砚、文振宇名字的毛南商业广场预约金款项移交单显示,“本人刘某砚,于2019年5月26日在毛南商业广场售楼部,移交毛南商业广场预约金给文振宇(文志荣同意转入),总金额为1021287.01元。其中转账1017287.01元,现金4000元。至此本人已交还毛南商业广场所有预约金,所有预约金已全部交于文振宇手中或转入文振宇银行账号。”

  “德龙公司派遣人员于5月26日晚全部被撤走,事后德龙公司一方便多次到环江县公安局和河池市公安局报警称我父子俩利用公司名义私自收取客户预约金。”文志荣说,“德龙公司上述一系列的操作是为对我们父子的诬告做铺垫,真实目的则是看见该项目日后利益客观想独吞。”

  调查发现,2020年8月1日,环江县公安局针对刘某江的申请作出环公刑复字【2020】0000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当时收取的客户预约购房诚意金都是以环江分公司名义收取,共收取了604名客户预约购房诚意金371万元,其中德龙公司收了147万元;文志荣、文振宇父子(以下简称“文氏父子”)收取了224万元。2019年5月26日,德龙公司出纳刘某砚离开环江前以找不到刘某江为由转了102.12871万元(支出40多万元)到文振宇的个人账户,进文振宇个人账户总合计为326.12871万元。文振字提供的账单显示,文振宇将收取得客户预约购房诚意金部分支付于售楼部的建设、编号201855地块的平整、留守员工的工资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约200多万元,现账户上还剩大约有107多万元。”

  环江县公安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而在本案中控告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说明文氏父子是德龙公司的人员,也没有提供有德龙公司正式人事认命文件来证实文氏父子是该公司人员,从主体上文氏父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同时,在合伙开发经营上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2019年5月7日,德龙公司与环江分公司双方共同到环江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环江分公司银行账户,在案卷内报案人提供的材料并没有提到该对公账户号。

  至于收取预约金一事,环江县公安局表示,项目售楼正式开业开始预收客户的预约购房诚意金前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协议规定双方收取的预约购房诚意金要打入共同的环江分公司银行对公帐户。如何使用所收取的预约购房诚意金的相关规定,刘某砚是德龙公司招来的出纳员收取得客户预约购房诚意金和文振宇收取的预约购房诚意金各自打入私人账户属于公司财务制度管理不善造成。

  该决定书最后指出,“综上所述,申请人德龙公司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刑法意义上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过程:“贼喊捉贼”的闹剧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德龙公司向警方反映文氏父子职务侵占和诈骗外,德龙公司还曾于2019年6月12日向警方提交过关于文氏父子伪造印章的控告。

  该控告称,文氏父子为达到侵占德龙公司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私刻该公司印章,伪造该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并加盖了伪造的印章。

  令人大铁眼球的是,2020年初,环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祥(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伟(德龙公司出纳)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环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环江法院”)提起诉讼。

  环江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初,颜某伟在德龙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向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祥提出,为方便办理业务欲私刻公司印章一事,刘某祥同意。后颜某伟联系某宝商家私刻了字样分别为“广西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刘某祥印” 等3枚德龙公司印章,并在办理公司业务中使用。2019年5月7日,环江分公司申办对公账户需使用德龙公司印章,颜某伟遂将伪造的印章带到环江县城,并在环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分社办理对公账户业务,以及在文志荣制作的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上使用了私刻的公司印章。经鉴定,送检的2019年1月21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上的“广西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经审查,环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祥、颜某伟违反国家印章管理法规,伪造公司印章三枚,二人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20年7月20日,环江法院作出(2020)桂1226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款5000元。

  现状:项目至今未动工

  据了解,2019年6月,文志荣向环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和被告德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并解除德龙公司对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对此,德龙公司表示,《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是在德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奇个人未经公司授权所签订的,该协议没有公司法人签字,所盖公章也不是德龙公司所盖。至于文志荣向德龙公司账户汇入的1800万元,并不是土地出资款,而是双方正常的资金往来。

  德龙公司强调,环江分公司注销后,其之前所签订的案涉项目实施有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然由德龙公司享有和承担,注销分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经审查,环江法院认为,2019年5月31日,德龙公司注销环江分公司,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项目审批后续手续无法办理,项目前期工程被迫停工,与第三方签订的诸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年8月20日,环江法院作出(2019)桂1226民初756号判决书,解除文志荣和德龙公司签订的《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至于诉请德龙公司退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属具体行政行为,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本案不作处理。

  随后文志荣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池中院”)申请再审。经再审,河池中院认为,文志荣的诉讼请求系解除自己和被告德龙公司合作开发关系及被告退出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并未提出解除《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解除《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与文志荣向提起的诉讼请求不相一致,原审判决已超出文志荣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裁定撤销环江法院(2019)桂122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尚法新闻注意到,2020年9月1日,文志荣向环江法院提出上诉案件撤诉申请并被法院裁定准许。事后重新向环江法院起诉,同年10月12日,环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天德龙公司提出反诉。

  据环江法院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桂1226民初1139-6号裁定书显示,本诉原告文志荣提出确认与德龙公司签订的《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合法有效;确认其享有位于环江毛南风情街西面宗地编号201855的国有土地50%的使用权。反诉原告德龙公司则提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已解除;判令文志荣返还其占有使用的毛南商业广场临时售楼部;返还收取的购房诚意金326.12871万元;确认上方协议书解除后,向文志荣退还1800万元。

  对此,环江法院认为,关于文志荣第2个诉请,因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现文志荣不服裁定上诉,尚未审结。针对文志荣以反诉标的额违反级别管辖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环江法院裁定驳回该异议。

  至于双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裁定书并未提及。


图为该宗土地现状

  截至目前,德龙公司已取得项目开工建设必备的所有审批手续,但因涉嫌通过盖有伪造公章的竞买申请书获取,文志荣并不认可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导致双方时常因为项目开工产生纠纷,该宗土地至今仍未开工建设。

  对此,针对印章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伪造的情况下,上述竞买申请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通过该竞买申请书拍卖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尚法新闻联系采访了环江县自然资源局,但截止发稿,该部门并未作出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获悉,现如今环江县人民政府也已介入,关于具体解决措施及进展,尚法新闻于7月6日发函采访,但截止发稿,环江县人民政府同样并未作出回应。

  关于此事的具体进展,尚法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韩湘子 记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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